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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
时间:2026-07-0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 | |

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惩治非法占用城郊林地行为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城郊林地 生态农庄 惩防并举

【要旨】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对林地进行路面硬化、工程建设,开展生态农庄经营活动,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加强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促进依法经营,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出生,某农庄种植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以下简称“种植公司”)。

城郊林地是城市外围的天然生态廊道,承担热岛缓解、滞尘净化、涵养水源等功能。保护城郊林地是统筹城乡绿色发展,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

2013年初,被告人黄某某租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某镇400余亩林地,以种植公司名义投资建设生态农庄,持续经营逾十年。其间,黄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林地实施大规模开发改造。至2023年6月案发时,约33.9亩林地种植、生产条件已被严重破坏。

2023年8月31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1月15日,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土地性质是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关键,一般应以规划地类型为主要依据,并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及实际使用状况综合判断。该案中,围绕涉案地块是否系林地这一争议焦点,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多次会商,明确取证方向,细化取证要求,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涉案地块系规划林地的相关说明等,充分证明涉案地块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针对被告人称该地块为废弃地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拓宽证据来源,进一步证实涉案土地系退耕还林地块,国家验收完后向村民发放林权证,土地性质为林地。

(二)依法认定毁坏行为及毁坏面积。占用林地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该案中,黄某某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实施硬化路面、建设房屋、挖掘鱼塘等行为,对土壤种植条件造成严重破坏,恢复成本巨大,应当认定为造成林地毁坏。检察机关在依法认定毁坏行为的基础上,将土地种植条件破坏鉴定意见书与卫星云图、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进行比对印证,依法扣减合法审批、复耕复绿地块面积,最终确定毁坏面积,为精准指控犯罪奠定基础。

(三)推动治罪与治理深度融合。该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对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专业修复方案,跟踪督促黄某某完成林地复垦任务,通过专家验收后,依法提出缓刑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与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会签加强土地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针对生态农业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司法普法相结合,联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重点宣讲城郊林地开发利用法律常识,联合开展生态农庄、农家乐经营排查整治,督促商户整改违规搭建等问题,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典型意义】

随着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进程加快,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生态农庄、农家乐等经济业态。与此同时,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城郊林地建设经营设施的乱象频发,严重损毁林地植被,危及生态安全底线。检察机关应当厘清合法经营与非法占地界限,树立先批后建、依法用地鲜明法治导向。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相关经营主体依法用地,统筹平衡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用地需求与林地保护,推动构建林地协同共治长效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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