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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5-04-01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高标准农田建设 超范围使用资金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超范围使用资金、建后管护不足等不规范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尽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专项资金规范高效利用。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2年,芜湖市湾沚区辖区在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时超范围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1102.72万元用于乡村治理、乡村道路和景观建设以及民营商业性乡村旅游等项目,未能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此外,辖区各镇高标准农田不同程度存在杂草丛生、淤泥堆积、沟渠毁损、标志牌破损等建后管护不足问题,严重影响高标准农田的质量和产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湾沚区院)依托“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调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信息,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114亩高标准农田撂荒线索,于4月29日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湾沚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走访审计部门、现场勘验、调取项目矢量数据、资金使用账目,又发现1102.72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超范围使用的问题。其中,8条高标准农田道路用于农村道路建设,涉及资金289.4万元;4处高标准农田设施用于乡村治理和景观建设,涉及资金187.44万元;将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用于民营商业性乡村旅游项目,涉及资金625.88万元。此外,各镇已建高标准农田还存在杂草丛生、淤泥堆积、沟渠毁损、标志牌破损等13处建后管护不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2024年5月26日,湾沚区院向负有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的湾沚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退回超范围使用资金并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步督促辖区各镇加强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监管,做好建后管护工作,依法依规处置超范围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进行整改并向湾沚区院反馈属地政府退返资金困难。湾沚区院遂组织区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共商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任务。为加快整改进度,湾沚区院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最终推动1102.72万元超范围使用资金全部退回,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并确定投资412.5万元补建高标准农田1500亩。2024年7月9日,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湾沚区院,案涉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同时以政府常务会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资金使用、建后管养等全链条的监管,制定《湾沚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管理工作制度》,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长效监管。同年7月30日,湾沚区院决定结案。

【典型意义】

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生产效益、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锁定高标准农田建设中资金超范围使用、建后管护不足等问题,通过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方式加强高标准农田全域全链条的系统监管。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超范围使用资金退返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加快推动问题整改,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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