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某华,男,个体。2010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商务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客车进境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车辆进行检查,从该车天窗和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暗格内查获疑似巴西红耳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华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经鉴定,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000元。
2023年8月7日,拱北海关缉私局以易某华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4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易某华涉嫌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提起公诉。9月1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1760只红耳彩龟予以没收。易某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全面收集证据。2022年10月25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对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对查扣的涉案红耳龟对我国本土生态资源的入侵性、危害性等问题加强鉴定和评估,并围绕易某华明知自己车辆中携有应依法向海关申报的活体动物仍非法携带入境的主观故意加强侦查取证,确定本案查获的红耳龟属于外来入侵物种。
(二)把握起诉重点,准确适用法律。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围绕如何认定外来入侵物种、非法引进行为、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等方面全面审查,邀请侦查机关、鉴定部门共同召开案件研讨会,确定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未依法向海关、检疫等部门如实申报,从境外携带《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中的动植物活体进境的,认定为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将行为人实施瞒报、隐匿行为认定为具有放任的主观故意,将涉案物种的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时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中“价值2万元”的标准作为定罪的价值参考。
(三)加强释法说理和出庭公诉,提升以案释法效果。一是针对侦查阶段易某华辩称自己事前不知道车上有夹带巴西龟、不具有非法引进故意等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出示易某华非法改装涉案车辆形成藏物暗格、以同样夹藏手段进行走私的前科记录、海关现场查验视频、本人自我陈述材料等证据,促使易某华放弃侥幸心理,在开庭前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服法。二是发挥庭审法治教育效果,商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庭审中,检察官运用多媒体直观出示证据、指控犯罪,在全面客观还原案件真相的同时,展示了涉案物种非法引进后的扩散风险及对我国生态安全的破坏力,并当庭开展法治教育,就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对生态环境安全的危害性进行宣讲,取得良好出庭效果和教育警示效果。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应当以相关前置规范为依据,可以根据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情节严重”的判断,可以根据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的数量、价值、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认定。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注重对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携带入境的物种属于“活体动植物”、是否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要求落实申报义务等事实进行引导取证和审查分析。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外来入侵物种案,通过办案有力惩治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潜在的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发挥警示作用,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