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被告人付某诈骗案
——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王涛”“吉祥”(身份不明)商议,约定由付某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购买虚拟币将诈骗资金转移给“王涛”“吉祥”,付某收取1.5%至3%的提成。后付某纠集人员设立“转账”“记账”“买币”“司机”等小组,安排人员收购大量银行卡和支付宝、微信账号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经查,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付某为“王涛”“吉祥”转移诈骗资金共计651万余元。另,付某还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略)。
【诉讼过程】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付某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付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付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账户和转移犯罪资金,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上游电诈犯罪分子事先商议或者长期合作,组织收购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并通过取现、虚拟币交易等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分工配合实施犯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注重适用财产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环节多,应根据各环节参与者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确定罪责,落实全链条打击,实现罚当其罪。对被告人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还要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再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