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村公厕管理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人居环境改善 农村公厕 “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农村公厕建成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查明责任主体,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形成合力,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解决,助力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8月,柞水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在全县农村地区建成公共厕所56处,截至2024年4月,所建成的农村公共厕所全部未对外开放且无人管理,个别公共厕所水电尚未接通。案涉公共厕所全部处于闲置状态,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成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4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柞水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案件线索,柞水县某镇政府东约100米处新建的公共厕所长期不开放。经过初步研判,柞水县院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并对该镇农村公厕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开展调查。通过调取柞水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度全县新建农村公厕台账、开展实地走访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明2023年6月至8月,全县已经建成的56处农村公共厕所存在未落实管护责任、未对群众开放、个别公厕水电不通的情况。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农办社〔2022〕7号)相关规定,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对农村公厕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经过沟通磋商,县农业农村局承认存在检察机关调查发现的问题,但认为主要原因是后续管理资金不到位,影响了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024年5月22日,柞水县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农村公共厕所管护责任,确保全县的农村公共厕所在日常管理方面达到“专人管、有经费、定时清、无异味”的标准;对个别水电不通的农村公共厕所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公厕正常使用;除特殊极端天气外,向群众开放,确保农村公厕建设实现利农惠农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目的。
收到检察建议后,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整改方案,组织人员分片区对全县农村公共厕所进行全面排查,将2023年以前建成的24处未落实管护责任的公厕一并纳入排查范围,同时就整改工作及时派员与柞水县院对接。为促进问题尽快解决,柞水县院主动与县财政局、人社局对接、座谈,推动公厕建设后续管护工作与促进附近群众增收和脱贫人口就业结合起来。2024年7月16日,县农业农村局回复整改情况:对全县79个村(社区)的80处农村公厕以设置公益岗位的方式安排了80名公厕管理人员,其中农村脱贫人口占比40%,并于2024年7月开始上岗,同时还争取到财政部门按每年度48万元的公厕管理费用列入预算。在检察机关推动下,柞水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并下发了《柞水县关于建立农村卫生厕所管护长效机制》文件,明确了农村公厕管护责任,建立起全县农村公厕县、镇、村三级管护体系。
2024年7月26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跟进调查,对县域内农村公厕管护情况进行走访,发现水电不通的公厕均得到妥善维修处理,全县已建成的农村公厕全部对外开放,管护人员已到岗开展工作。
【典型意义】
农村“厕所革命”是推进农村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检察机关针对农村公厕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解决村民日常生活中具体困难的同时还兼顾提高农村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是公益诉讼检察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行动,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