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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5-09-15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 | |

伍某某故意伤害案

——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明确成伤机制,准确划分责任,依法纠正案件

【关键词】

故意伤害 多人致伤 多份鉴定 成伤机制 责任界定

【基本案情】

申诉人喻某某,男,1968年11月出生,个体司机。

被申诉人彭某某,女,1980年8月出生,工地安检员。

被申诉人伍某某,男,1964年4月出生,无业。

被申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2月出生,工程承包商。

被申诉人夏某某,男,1988年1月出生,无业。

2020年12月19日21时许,喻某某与夏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某KTV包房娱乐,期间,二人因琐事在KTV大门口发生抓扯。另一包房的彭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喻某某殴打并用手掐住脖子,经旁人拉开后,彭某某返回KTV包房找来一同娱乐的朋友伍某某。伍某某与喻某某争论并发生扭打,扭打中将喻某某推倒在地并顺势跪压、骑坐在喻某某身上实施殴打,过程中彭某某亦有踢打喻某某的行为。随后,杨某某到现场拉架,过程中与喻某某发生抓扯并用膝盖顶了喻某某的身体。后各方经劝阻平息打斗。次日凌晨喻某某入院治疗。经第一次鉴定,喻某某为轻伤二级,后喻某某提出异议,经第二次鉴定,鉴定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以伍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伤情形成的阶段以及具体由谁所致,于2023年2月16日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喻某某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五分院”)提出申诉。

重庆五分院经复查,认定伍某某、彭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夏某某不构成犯罪,对原不起诉决定依法予以纠正。2024年12月6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伍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3月17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伍某某拘役五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针对两份不同鉴定意见开展专门审查,依法委托重新鉴定。检察机关复查发现,在案两份关于喻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其中一份鉴定意见认定骨折数量4根,评定为轻伤二级,另一份鉴定意见认定骨折数量11根,评定为轻伤一级。承办检察官遂委托本院法医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经调取喻某某伤后四次胸部影像,阅片认为申诉人存在新发骨折与陈旧性骨折情形,骨折具体数量需进一步研判。检察机关遂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喻某某肋骨骨折数量为8根,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时认定喻某某系胸廓前后径方向受较大面积挤压致胸部变形致间接骨折可能性大。

(二)召开专家分析论证会,分析成伤机制,厘清因果关系。本案系多人分阶段参与斗殴,为进一步厘清伤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办案部门邀请本院检察技术部门法医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伤情鉴定等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同时与检察技术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会,邀请重庆市临床及法医学领域7名权威专家,对鉴定意见及现场视频等证据进行研究,经研究出具了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认定喻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肋骨骨折符合间接暴力(如跪压)所致。据此,检察机关依法采信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三)针对多人分阶段实施的伤害行为,准确划分刑事责任。根据案发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伍某某将喻某某推倒在地并顺势跪压、骑坐在喻某某身上实施殴打,其行为足以导致喻某某的胸廓前后径形成较大面积挤压,与重新鉴定意见和专家咨询意见相吻合。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伍某某的行为与喻某某的轻伤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原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彭某某邀约伍某某打斗致人轻伤,系共同犯罪,鉴于其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原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法纠正为相对不起诉。夏某某因仅与被害人抓扯,且未参与后阶段打斗,原证据不足不起诉依法纠正为绝对不起诉。

【典型意义】

(一)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以上鉴定意见且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可以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着重审查损伤的性质、外力作用的方式、伤情新旧程度、损伤发生的生物力学或者病理生理学机制,结合骨折部位与受力部位区分直接外力或是间接外力。经审查,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依法重新鉴定。

(二)通过成伤机制鉴定,准确区分刑事责任。对于多人致伤案件,实践中可能难以认定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通过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有效开展成伤机制鉴定,厘清因果关系,区分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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