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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防教育日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八)
时间:2026-09-24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大 | 中 | 小】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长征红色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长征红色文物保护 长效管护 全域治理

【要旨】

针对长征、抗战红色文物失管失修、存在灭失风险等公益损害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程序。通过调查核实、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对整改不力、履职不到位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其落实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有效消除公益损害风险,并以点带面,以高质效办案推动点状问题整改向全域系统治理跃升。

【基本案情】

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两处旧址系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豫南人民开展革命斗争,传承长征精神与伟大抗战精神的珍贵实物载体,是豫南长征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长期管护缺位、监管不到位,存在墙体严重风化、构件破损、管护修缮滞后、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危及红色文物本体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浉河区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5年4月3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浉河区院经现场勘验、调取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系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因长期缺乏管护修缮,院内被私人违规占用、堆放杂物、圈养家禽,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遭到破坏;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系河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长期未开展修缮维护,房屋多处破损,3间屋顶瓦片缺失,漏水问题严重致使梁木受潮腐朽,1间房屋外墙大面积脱落,文物保护范围内环境脏乱,文物面临损毁灭失风险;同查辖区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严重不到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信阳市浉河区文化广电和文旅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作为本行政区域文物行政部门,负有落实辖区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开展抢救性修缮、制止违法建设、保障文物本体及历史风貌完整等监督管理职责。2025年6月9日,浉河区院向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全面推进受损文物保护修缮工作。同年8月7日,区文旅局书面回复称,已划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公布;已划分县区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并开展定期安全巡查、清理周边垃圾;已对接属地政府,完成文物周边杂物清运、家禽清理工作。

浉河区院对区文旅局整改落实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发现区文旅局虽完成部分环境清理、责任落实等阶段性工作,但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房屋墙体开裂、屋面漏雨、木质房梁风化等结构性病害仍存在,其保护范围内非文物建筑未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大规模拆建,严重破坏文物历史风貌与周边环境,直接威胁文物本体安全;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因持续缺乏修缮管护,屋面破损、雨水渗漏情况持续加重,文物损毁灭失风险急剧升高,文物安全隐患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浉河区院审查后认为,区文旅局在落实检察建议过程中整改措施不够彻底,仅做出部分性整改,未实现实质性文物保护效果,符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

【诉讼过程】

2026年3月31日,浉河区院依法向浉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浉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区文旅局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辖区文物保护修缮工作。2026年6月3日,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区文旅局辩称其存在无强制执法权、资金审批周期长、专业力量薄弱、历史破损遗留等现实履职困难。浉河区法院认为区文旅局的客观现实困难不能免除其法定监管责任,且在具备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履职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职。2026年6月30日,浉河区法院支持浉河区院诉讼请求,判决区文旅局继续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判决生效后,区文旅局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推动整改,争取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170万元,推动四望山新四军五师旧址群修缮工程,开展安防项目报批工作,配备消防器材,设置保护标识;推动中央军委豫南地下交通站旧址完成房屋修缮、周边环境规整;建立健全覆盖辖区所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常态化巡查、动态建档、安全责任公示、隐患台账和修缮项目监管等制度,实行文物统一监管、分级负责、清单管理。

2026年7月31日,浉河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评估文物保护成效,确认受损文物已得到修缮,同时辖区内54处市级、区级文保单位已完成保护范围划定,文物“四有”工作落实到位,全域红色文物整体保护水平明显提升,保护成效得到肯定。

【典型意义】

红色革命文物是长征历史和抗战精神的物质见证,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特殊价值。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履职守护红色资源,彰显了以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效能。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监督压实文物保护责任,推动解决长期失管、表面整改、管护缺位等深层问题;通过个案办理促进保护范围划定、资金保障、专业修缮和日常管护等机制完善,实现从碎片化保护向整体性保护、从被动整改向主动治理转变,形成“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警示一方”的示范效应,为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伟大抗战精神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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