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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四)
时间:2026-04-10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 | |

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侵犯商业秘密罪 禁止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某化工公司)2012年起陆续投资研发甲磺草胺(一种低毒除草剂)项目,2020年项目研发成功。2022年4月,该公司技术研发人员徐某某、郭某某,子公司车间主任文某某、李某某受某科技有限公司高额奖金诱惑,承诺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甲磺草胺项目进行工艺设备改造和生产筹备。后文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利用郭某某、李某某私自拷贝的潍坊某化工公司甲磺草胺项目的相关资料,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甲磺草胺项目进行改造,还通过徐某某获取潍坊某化工公司甲磺草胺项目技术信息、小试报告等,四人共计获利人民币126万元。

经鉴定,甲磺草胺项目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扣押的电脑、涉案人员手机中含有的甲磺草胺项目技术信息与潍坊某化工公司甲磺草胺项目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该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鉴定值为人民币82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9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收到潍坊某化工公司报案后立案侦查。经商请,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适时介入,建议公安机关查扣封存相关技术信息载体,保全证据;针对已有证据证明无实际侵权产品产出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搜集该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证据。

2023年6月5日,开发区分局以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开发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及时进行同一性鉴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潍坊某化工公司的相关资料未做任何修改进行存储使用,检察机关认为不能以标识未修改推定内容未修改,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同一性鉴定,完善证据体系。二是自行侦查调取保密措施资料。审查发现该案仅调取徐某某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检察人员调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被侵权公司涉密岗位清单、文件控制程序等资料,查明权利人对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三是刑民一体全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做好刑事与民事衔接,保障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认定的实际损失确定民事赔偿数额,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帮助潍坊某化工公司及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余万元。

2023年12月29日,开发区检察院以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潍坊某化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5年2月27日,开发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郭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文某某、徐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文某某、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甲磺草胺项目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同年5月1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开发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创建企业权益护航示范基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全覆盖和保密文化教育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实现本地区生态植保产业园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典型意义】

农药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资料,农药研发属于农业科技领域的关键环节,相关技术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夯实证据体系,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民一体保护机制、禁止令等实现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为权利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切实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形成“研发—保护—产业化”的技术秘密保护良性循环,为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提供司法保障,帮助企业增加研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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