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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四)
时间:2025-06-1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诉分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机动车维修 环境污染风险预防 行业监管

【基本案情】

江西省分宜县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有100余家。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未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未配备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分宜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同月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分宜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机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有102家,随机抽查的25家企业中仅有4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大部分企业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机油露天堆放、倾倒或去向不明,环境污染风险问题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贮存、处置废机油等环境防治具有行业管理职责。2023年3月23日,分宜县检察院依法向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依照规定备案经营,协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处置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废弃物。2023年5月22日,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向分宜县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已制定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整治通告,并与相关部门就环境保护、登记备案、作业工序管理以及废机油贮存处置情况建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现场执法督促整改。

因案涉企业数量多,整改时间长,分宜县检察院在跟进调查后,又于2024年5月开展“回头看”,发现检察建议书指出的21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仍未依法备案,且县交通运输局对于未依法备案的企业亦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随机抽查的10家企业中有4家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废机油贮存场所,7家未建立废机油处置台账,环境污染隐患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2024年7月10日,分宜县检察院以分宜县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厂依法进行备案,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

2024年8月2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被告分宜县交通运输局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具有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的管理职责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交通运输局对县域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备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被告对本县范围内汽修企业依法贮存废机油具有管理职责。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依法备案、未依法贮存及处置废机油,被告并未依法全面履职,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2024年12月1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厂依法进行备案,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

判决生效后,分宜县交通运输局积极整改,共督促47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备案,设置专门的废机油收集、贮存场所及危废识别标志,并建立了废机油处置台账,对24家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家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备案条件的主动申请关停、注销。

【典型意义】

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规范收集处置,具有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检察机关针对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职,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助推汽修行业规范经营,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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