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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5-06-1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农用地修复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重庆某建设公司等24家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涪陵区13个乡镇设立自拌混凝土搅拌站24个,非法占用农用地40余亩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经营活动,其中违法占用耕地30.38亩,部分耕地表层被硬化或者严重压实,耕地生产条件受到破坏。行政机关就混凝土搅拌站运营中存在的破坏农用地等问题,虽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但上述问题长达十余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巡查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分别对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进行立案。2022年7月至9月,涪陵区检察院分别向区规资局、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单位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规资局聘请测绘公司对案涉土地开展专业测绘,依法组织拆除非法占用耕地的搅拌站及复耕,并书面回复称已对非法占用耕地的搅拌站进行了查处,拆除建(构)筑物21514.04平方米。区林业局依法对2个非法占用林地的搅拌站进行查处,同时对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在涪陵区焦石镇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搅拌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后以该公司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为由撤销立案。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涪陵区检察院对前述案件开展跟进调查时发现,位于涪陵区南沱镇的重庆某建设公司仍非法占用耕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活动。位于涪陵区焦石镇的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未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区林业局也未督促其恢复,仍非法占用林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活动。

【诉讼过程】

2023年9月5日、10月30日,涪陵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规资局对重庆某建设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区林业局对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诉讼过程中,区规资局依法拆除重庆某建设公司非法修建的混凝土搅拌站。9月25日,涪陵区检察院经现场勘查等方式确认案涉地块仍存在未修建防水土流失设施、土壤培育复耕能力不足、局部区域砾石含量高等问题,未达到复耕条件。10月,涪陵区法院对涪陵区检察院诉区规资局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出案涉耕地未达到复耕条件,被告经质证后全面认可检察机关意见,表示会继续修复并重新申请复耕验收。2023年11月,涪陵区法院组织涪陵区检察院、区规资局等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涪陵区法院认为区规资局已积极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案涉耕地符合土地复耕验收质量标准,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全面保护。11月29日,涪陵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2023年11月28日,涪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涪陵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庭审后,区林业局督促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对案涉林地进行了修复,并取得验收报告。2023年12月29日,涪陵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2024年2月,涪陵区法院、涪陵区检察院主动向涪陵区委报告,推动涪陵区政府出台《关于强化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共督促拆除自拌混凝土搅拌站71个,全区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得到彻底整治。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持续时间长、处理难度大,严重破坏耕地资源。检察机关紧盯被破坏农用地的修复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能,经检察建议后仍未有效整改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推动开展专项整治,实现农用地的保护和长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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