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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加强禁毒综合治理”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5-07-22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字号: | |

案例二

朱某鸣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再审抗诉 三级联动监督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鸣,男,1978年出生,无业。

2016年6月24日、7月1日、7月5日,被告人朱某鸣在江苏省昆山市孙某金(另案处理)处先后购入甲基苯丙胺(冰毒)250克、200克、100克。同年7月,被告人朱某鸣在昆山市先后向周某、汪某凤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同月12日,朱某鸣在其暂住的昆山市某小区被侦查机关抓获,并查获其藏匿于该处的甲基苯丙胺179.53克、咖啡因0.1克及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混合物0.18克等毒品。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17年2月1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朱某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6月2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朱某鸣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10月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孙某金贩卖毒品上诉案时发现朱某鸣涉嫌贩卖毒品罪线索,遂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11月29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提出抗诉。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对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再审。2023年1月3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变更起诉,指控朱某鸣犯贩卖毒品罪。同年11月1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朱某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鸣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8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注重关联审查,发现毒品犯罪监督线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孙某金贩卖毒品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朱某鸣从2016年6月24日至7月5日10天内三次从孙某金处购入甲基苯丙胺合计550克,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但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朱某鸣作出的生效判决中,仅认定2016年7月在朱某鸣住处查获的170余克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并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孙某金、朱某鸣两案全部卷宗材料后认为,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定性错误,且遗漏认定朱某鸣贩卖毒品的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监督,遂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朱某鸣涉嫌贩卖毒品罪线索。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接移交线索后,立即指令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开展查证工作。

(二)查实贩卖毒品犯罪,纠正裁判错误。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省、苏州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召开专题研究会,详细向侦查机关说明线索情况,与侦查机关共研补充侦查方向,就重启侦查达成共识,并凝聚查证合力。通过对孙某金贩卖毒品案和朱某鸣非法持有毒品案进行综合审查,确认了朱某鸣向孙某金购买毒品的时间、次数和数量,并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调取朱某鸣在上述时间段内与可疑人员联系的信息,经研判,锁定了周某等3名可能向朱某鸣购买毒品的人员。经进一步侦查取证,查明了朱某鸣向周某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补充、变更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认定了朱某鸣分三次向孙某金购买甲基苯丙胺550克,并向周某等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以点带面,延伸开展类案监督。为将个案监督效果延伸至类案办理,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已经办结的、持有毒品数量明显超出正常吸食数量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开展专项排查,通过一体审查未同案处理的毒品上下游、共同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排查未同案处理的关联案件中是否存在监督线索。经专项排查,发现监督线索并成功纠正3件,其中经二审发回重审后补充、变更起诉1件,经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件。期间,苏州检察机关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强化毒品犯罪关联案件串并分析、证据互通等建议,有效提高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质量,从诉讼起点上保证毒品犯罪的指控效果和打击力度。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到案后往往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加之毒品犯罪链条长,上下线难以同时到案,全链条查明犯罪事实容易受到客观限制。检察机关办理因犯罪链条长、级别管辖不同、到案时间有先后等原因而分案处理的毒品犯罪关联案件,应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上下联动,加强证据互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工作协调,保障高质效办理。同时,证据审查不应局限于个案和已有证据材料,要通过一体审查关联案件,在已有证据材料中挖掘补强证据的突破口,有力指控毒品犯罪。对于关联案件中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彰显高压严打毒品犯罪立场,注重将个案监督效果延伸至类案办理,助推毒品犯罪打击效果的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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