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郭某坚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跨省检察协作 追诉漏犯 死刑适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坚,男,1972年出生,无业。
2018年8月25日,刘某(已另案判刑)向被告人郭某坚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预付1万元定金。次日,刘某、沈某(已另案判刑)等人从湖南省前往江西省吉安市与郭某坚交易,购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同年8月30日,刘某又从郭某坚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000克。同年9月5日,沈某通过刘某再次向郭某坚求购甲基苯丙胺。郭某坚收到刘某的2万元定金后随即转给万某(已另案判刑)。万某安排黄某(已另案判刑)驾车到江西省新干县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998.72克。次日,被告人郭某坚又与刘某、万某商定由万某到新干县购买毒品。后郭某坚、万某等人乘车前往新干县购得甲基苯丙胺3000克后交给刘某等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时,发现毒品居间介绍人郭某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要求追诉。2021年9月21日,郭某坚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25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坚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5月27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郭某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郭某坚死刑。
(一)精细审查在案证据,精准发现漏犯线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中,发现该案上下线涉案人员众多,其中下线沈某、刘某等人被起诉并判处刑罚,而同期归案的郭某坚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刘某、万某、黄某等人供述中均提到郭某坚介绍刘某认识万某,刘某将购买毒品的定金交给郭某坚,再由郭某坚转给万某,郭某坚陪同刘某、万某到新干县见面交易毒品的情况。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郭某坚涉嫌贩卖毒品罪,遂向公安机关制发线索移送函,并要求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协调督促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查清郭某坚的犯罪事实,依法追诉。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移送函当日对郭某坚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归案。
(二)跨省协作配合,补充证据及时追诉。面对关联案件证人羁押在外省,案件被跨省域管辖以及沈某、刘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仍在二审审理中等取证障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协作优势,主动商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为调查取证提供协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调取了沈某、刘某等人贩卖毒品全部案卷材料,公安机关顺利收集到沈某、刘某等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由于郭某坚到案后始终不供认犯罪事实,为查明郭某坚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详细梳理案件线索,通过讯问同案犯、调取通话记录、查明资金流转情况、分析行车轨迹等,依靠客观证据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成功锁定了郭某坚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全链条严惩犯罪,依法准确适用死刑。本案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链条层级多、结构复杂,同案犯人数众多。江西检察机关认为,在毒品交易链条中郭某坚勾联上下线,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连续进行三次毒品交易,在毒品被查获后的当晚又伙同他人积极寻求新的毒源继续交易,犯意坚决,作用突出。郭某坚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大部分毒品已经流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郭某坚有多次犯罪前科,又具有累犯的法定从重情节,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从重处罚。郭某坚因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上诉案件,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审查犯罪网络全貌,深挖居间介绍、资金流转等隐蔽环节,及时追诉漏罪漏犯。针对跨省长链条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省级院统筹协调,加强线索双向移送,证据异地调取,打破地域限制,整合跨区域司法资源,破解跨区域关联案件证据分散、割裂难题。办案中要强化关联案件串并审查,全面搜集、固定关键证据,从毒品交易模式、人员及车辆活动轨迹、涉毒资金流向等特征着手,突破“零口供”案件。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及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准确适用死刑。对于毒品犯罪数量大,在整个毒品交易中发挥主要作用,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