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李某兴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监督立案 追捕追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兴,男,1983年出生,无业。
2024年6月10日、6月30日、7月17日,被告人李某兴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某地,先后3次向胡某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每次收取毒资500元。同年4月至7月17日,李某兴在迎泽区某小区内先后5次向薛某元贩卖甲基苯丙胺,每次收取毒资2000元。后李某兴与薛某元、胡某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以李某兴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侦协办”履职发掘线索,同步开展线索核查工作。2024年7月18日,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设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登录公安机关相关工作平台开展日常监督履职时发现,行政违法人李某兴因吸毒已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兴及其他涉毒人员的吸毒行为中潜藏零包贩毒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对案涉吸毒人员笔录进行梳理,发现毒品来源为李某兴提供,确定李某兴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
(二)立案监督促进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夯实证据基础。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对李某兴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立案理由进行说明,并建议公安机关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对李某兴立案侦查。同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兴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作配合,跟踪督促案件办理情况并及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通讯、转账记录、毒品藏匿地点的现场指认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确保证据材料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形成证据锁链;二是与侦查机关建立关键信息实时共享、重要证据实时联络、重要节点实时会商的协作配合机制,密切跟踪本案侦查取证进展情况,为后续提请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打下坚实基础。8月2日,李某兴行政处罚期满被释放,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三)精准审查突破个案,协同追捕漏罪漏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李某兴供述中曾提及其毒品来源为一交城男子,针对此线索,制作捕后继续侦查提纲构建“人员轨迹+通话基站+资金流向”三位一体取证模型,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锁定涉毒犯罪人员宫某峰。侦查机关发现宫某峰躲藏在太原市某地,后发现了为其提供住所的陈某红,在抓获宫某峰的同时,也以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陈某红进行抓捕,实现对毒品供应上下游及窝藏包庇行为的精准打击。在办理李某兴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通话聊天记录,审查发现案涉吸毒人员与一名叫朱某艳的人联络频繁且有大量转账往来。经了解,此人有多次吸贩毒前科劣迹,并与毒品犯罪上下游之间联系密切,涉及多起零包贩毒案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取证+动态监控”侦控体系,通过数据碰撞锁定了朱某艳犯罪条线上的两名零包贩毒人员田某、王某玺,全方位把控该毒品犯罪链条。
(四)协作配合明确方向,追捕追诉全方位打击犯罪。通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2024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零包贩毒人员田某、王某玺立案侦查,分别于2024年9月25日、2025年4月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同步发出《继续侦查提纲》,明确要求进一步侦查核实涉案人员杨某、陈某等人情况,并继续追捕漏犯朱某艳。2025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对朱某艳、裴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逮捕,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运用好“侦协办”随机抽查、提前介入等机制,高度重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双向筛查,通过与侦查机关协作配合,及时发现涉毒犯罪线索,并主动开展线索核查、移交、监督、落实等工作。针对零包贩毒案件存在的一案多人、线索密集、上下游犯罪关联等问题,通过与侦查机关建立会商、协同机制,注重捕后引导侦查,以点带面实现对零包贩毒从个案突破到全链条打击的转化。秉持全过程强化证据审查理念,紧盯个案背后的涉案线索,及时追捕追诉毒品犯罪漏罪漏犯,提高对毒品案件的办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