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叶某宾走私、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 洗钱 口令红包 跨境寄递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宾,男,2005年出生,无业。
2023年12月,被告人叶某宾通过某境外社交平台向北京市海淀区的鲍某某出售10粒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叶某宾要求鲍某某以某第三方支付工具口令红包的形式支付毒资并通过境外社交平台发送口令红包码。后叶某宾将该口令红包码发送位于境外的施某,由施某领取口令红包后重新生成一个新的口令红包并将口令发送给叶某宾,最终叶某宾通过领取新的口令红包实现毒资的收取。后叶某宾通过其上家将三唑仑从境外邮寄给鲍某某,鲍某某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宾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0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叶某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叶某宾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提取电子数据固定洗钱犯罪线索。本案系利用移动支付工具实现毒品犯罪自洗钱的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侦查,发现叶某宾在收取毒资时交替使用境内外社交平台传递信息、利用他人支付账户代收和转递毒资的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交易过程全面取证,及时提取境内外平台联络记录、口令红包收付记录等电子数据,完善叶某宾对毒赃的形态、非法性质进行“化学漂白”的证据链条。
(二)检学研判破解定性难题,诉判一致有力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本案毒资收取在前、毒品交付在后,叶某宾毒资漂洗行为能否单独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值得研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专家论证会,探讨毒品上游犯罪与洗钱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方法,在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上达成共识。叶某宾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时,利用他人三方账户收取毒资的行为本质上切断了毒品犯罪所得与毒品犯罪之间的联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应被独立评价为洗钱犯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获得人民法院的全面采纳。
(三)高质效办案靶向追踪涉案人员,讲好检察故事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效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利用电子数据溯源循线追踪,完整还原出毒品交易和资金洗白链条脉络,结合审讯锁定涉案人员鲍某某、施某等人犯罪关键证据,对鲍某某、施某依法行使追捕职能、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实现毒品交易全链条打击。同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为切入点,聚焦跨境寄递毒品犯罪治理难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和普法宣传工作。一方面,通过对毒品自洗钱犯罪模式的全面解构,为涉第三方支付毒品自洗钱案件办理提供指控思路;另一方面,通过多家权威媒体线上线下宣传报道,主动讲好检察履职故事,引导社会公众知法守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典型意义】
境外寄递类贩毒案件中,买卖双方利用境内外社交平台实现走私、买卖毒品和洗钱犯意沟通,利用口令红包等新型支付方式收取和漂洗毒资,应当依法追究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在依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加强洗钱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深度拆解利用网络空间虚拟性和匿名性实行毒资“漂白”的毒品犯罪模式,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纵深推进涉毒反洗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