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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5-07-22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字号: | |

2.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夫第——文光牌楼”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古建筑 修缮保护

【要旨】

针对非国有不可移动古建筑文物,因年久失修导致存在坍塌损毁危险的情形,检察机关查明文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后,通过公开听证厘清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依法监督并协同行政机关解决履职难题。对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开展实质性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大夫第——文光牌楼”(以下简称文光牌楼)位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琉璃乡澳塘村,为当地村集体所有,系明代建筑,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为江西省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对研究明代历史、牌坊建造和民俗文化具有较高价值。但由于长期暴露在外、日常维护不到位等原因,文光牌楼损毁严重,主体存在倒塌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3月13日,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溪县检察院)在开展专项监督中发现该案线索。2024年3月26日,金溪县检察院依法立案。通过实地勘察,发现文光牌楼主楼风化严重、次楼屋面坍塌,基座部件缺失、中部断裂。经邀请文物专家研判认定,文光牌楼因年久失修,牌楼的柱、基座3处残损,构架5个部位17个构件损坏,屋面7处破损,主体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构筑物存在坍塌掉落风险,亟需进行抢救性修缮。通过调取文物档案及实地走访,查明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缺乏修缮能力,无力开展修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八条、《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金溪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金溪县文旅局)对辖区内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4月2日,金溪县检察院就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文物修复必要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会上,金溪县文旅局认为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牌楼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其没有保护修缮职责。金溪县检察院认为,依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县文旅局作为县级政府的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其予以保护修缮。与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2024年4月3日,金溪县检察院向金溪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一是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文光牌楼及时开展抢救性修缮保护工作;二是完善文光牌楼的日常保护措施,做好文物安全防范。

收到检察建议后,金溪县文旅局向检察机关反映,文光牌楼作为省级文保单位,开展保护修缮工作需层报省级文物保护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为推动保护修缮工作,金溪县检察院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该案,一同与抚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沟通协调,助力行政机关争取文物修缮资金。2024年6月3日,金溪县文旅局回复称已争取到省级文保专项资金20万元用于修缮文光牌楼,修缮工程正有序推进。考虑到修缮方案审批周期等客观原因,金溪县检察院作出中止审查决定。

期间,经多次跟进监督发现,金溪县文旅局上报文光牌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江西省文物局批复同意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后,文光牌楼修缮工程并未实际实施,金溪县文旅局也未对文光牌楼采取任何临时保护措施,且该牌楼主楼西面斗拱再次发生坍塌。2025年1月6日,金溪县检察院依法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金溪县检察院认为县文旅局未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文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文光牌楼及时进行修缮保护工作,并完善日常保护措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金溪县文旅局启动文光牌楼修缮工程招标工作,聘请施工单位进场修缮,按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推进文光牌楼修缮工作。2025年4月9日,经金溪县文物研究保护中心等单位现场评估,确认文光牌楼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5年4月18日,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县文旅局已依法全面履职,完成对案涉文光牌楼的修缮,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非国有不可移动古建筑文物因产权归属问题,其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导致文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修缮,最终面临损毁危险。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借助技术手段、专家意见等方式查明文物受损事实,通过公开听证厘清修缮责任主体争议,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修缮保护工作。对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整改造成修缮工作长期停滞,加剧文物毁损灭失危险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整改到位,实现对文物的及时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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