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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四)
时间:2025-07-22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字号: | |

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二野前委旧址等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违法转让 依法收回

【要旨】

针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违法转让导致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文物并加以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的二野前委旧址和洪安祝茂荣民居均是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洪安喻和尚民居系研究近代传统民居复合式四合院的珍贵实物建筑。上述三处建筑均为县级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原所有权人为秀山县洪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安镇政府)。2011年8月,洪安镇政府将该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普通国有不动产违法转让给民营企业,文物长期得不到修缮、保养,存在毁损灭失风险,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3年11月,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以下简称秀山县检察院)“益心为公”志愿者的举报线索,初步调查后于11月14日依法立案。

经查,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洪安镇政府违法出售给重庆某公司后,因其疏于管理导致文物长期存在安全隐患,文物墙体多处裂缝、木质楼板多处腐烂,屋顶瓦片大面积脱落。秀山县文化旅游和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秀山县文旅委)对违法转让行为未及时查处,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致使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八条、二十四条、六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秀山县检察院向秀山县文旅委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收回文物所有权,重新确立合法主体为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秀山县文旅委于同年12月26日复函秀山县检察院,称其将依法履行职责,督促收回文物所有权。因文物收回方案审批时间长、协商金额不一致等客观原因,行政机关整改需要一定周期,秀山县检察院于2024年2月18日中止审查。后经跟进调查,整改无实质性进展,违法转让状态仍未消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同年3月13日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2024年4月25日,秀山县检察院向秀山县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秀山县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秀山县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秀山县文旅委协同该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将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收归国有,并邀请文物保护专家、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研究制定修缮方案,启动修缮工作。2025年1月,秀山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开展“回头看”,三处文物已完成修缮,并作为爱国教育、廉政教育基地对外展示,取得良好的活化利用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违法转让的行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防止文物因违法转让长期得不到修缮保养,通过“诉”的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从源头治理角度,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后半篇文章”,协同做好文物活化利用,发挥文物在历史研究、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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