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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七)
时间:2026-07-24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 | |

准确把握民事执行财产责任边界,依法推进涉企民事执行监督

——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担保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

【关键词】

抵押担保 违规冻结 检察建议 民事执行监督 信用修复

【案例摘要】

某实业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判令承担担保责任,后执行机关查封、冻结公司财产,并将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江西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民事执行监督案过程中深入调查,发现民事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担保人责任范围,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本案的处理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有关规定精神,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失信惩戒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必须依法依规,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等采取适度惩戒措施,同时,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财产。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6日,某银行与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判令某建筑公司、夏某某、龙某偿还某银行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实业公司在4处房产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025年1月7日,某银行申请执行。同日,某实业公司上述抵押物被查封,公司银行存款800余万元被冻结,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同年5月15日,执行机关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8月,某实业公司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围绕是否存在超标的冻结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阅生效裁判卷宗和执行卷宗,查明某实业公司用其名下4处房产与某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案涉房产均流拍,执行当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在查封上述房产的同时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0余万元,并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二是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案涉房产登记及抵押登记信息,查明涉案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一致。三是实地走访某实业公司,向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因公司经营账户被冻结且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有在建项目停滞,公司经营陷入困难。该院经审查认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必须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该案执行过程中冻结抵押人某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确有错误,侵害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9月8日,吉水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冻结800余万元存款的错误执行行为,解除对某实业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10月9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恢复执行,解除对某实业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撤销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令,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责任范围。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情形下,其责任范围应严格限于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通过细致调查核实,准确把握抵押担保责任边界。对于超出抵押财产责任范围、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及时督促相关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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