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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6-08-05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 | |

陈某破坏军婚案

——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行为,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

【关键词】

破坏军婚罪 同居行为认定 军人权益保护 军地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

2022年7月,付某(女)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同年10月,唐某与付某离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省某市某区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该区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准确定性。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向唐某所在部队调取其军人身份、戍边岗位、军婚存续等证明材料,通过听取部队与唐某本人意见,查明案件对唐某的作训及安心戍边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共同居住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双方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购买婚房与付某共同居住,将付某介绍给其家人认识,并在与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议结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已具备共同居住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认定为同居。

社会治理。一是鉴于戍边军人远在边疆、任务繁重,检察机关为军人及亲属提供司法帮扶,开通专属法律通道,推动解决军人军属的烦心事。二是联合军事检察机关设立军地检察服务站,派驻轮值军地检察官,持续开展模拟法庭进军营等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帮助。三是建立军地涉军案件协查机制,联动开展破坏军婚专题普法宣传,完善部队接受群众线索举报、涉军婚恋纠纷线索双向流转对接机制,实现破坏军婚类线索早发现、早核查、早处置。

【典型意义】

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司法实践中,对于时间持续、方式稳定、双方达成生活依赖等特点的情形,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为实现对破坏军婚罪的有效惩处,应当重点收集证明同居行为持续性、经济生活关联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依法对是否认定“同居”进行实质判断,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同时,应加强军地协作,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落细,坚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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