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郇某某诉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股权质押登记再审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机关职权变更 股权质押登记 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郇某某系某机械公司股东。据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某县审批局)股权出质情况记载,2014年至2015年,郇某某多次将其持有的某机械公司股权出质给质权人某担保公司,被担保债权数额均为500万元,最后一次为2015年6月19日,质押结束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股权出质状态为有效。
因经营不善,2020年7月,某机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其间,郇某某发现其名下股权仍处于质押状态。郇某某主张多次质押实为借新还旧,债务已还清,因疏忽未及时申请注销。其向某县审批局申请注销,因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材料缺失未获准许,遂于2021年2月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某县审批局对其名下某机械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违法,并涤除该股权出质登记。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股权出质登记这一行政行为由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发生在某县审批局成立之前,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某县审批局不是适格被告,同时,某县审批局成立后承担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和涤除职责,但是涤除股权出质登记与确认股权出质登记违法,涉及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主体,不宜一并处理,遂驳回起诉。郇某某未上诉,一审裁定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2026年4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开展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驳回起诉专项监督活动,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并依职权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围绕如何确定适格被告、主债权履行情况、案涉企业经营状况等核心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本案卷宗及股权出质登记档案材料。查明,2019年3月,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等相关职能由某县市场监管局划转至某县审批局,案涉股权出质登记仍处于有效状态,但行政机关未能提供案涉股权出质登记原始档案材料。二是实地查看某机械公司经营、重整情况。查明,该公司是鲁南苏北地区最大的消失模铸件生产基地,年纳税额500余万元,现有员工约60人,多为周边村民。自2016年起,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法定代表人、股东历经多次变更,因案涉股权质押登记未注销,公司重整受阻。三是跨区域联动核查债权存续情况。因某担保公司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某县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汇报,由市检察院成立跨行政区域办案组赴某担保公司所在地开展核查。通过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某机械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明细、询问担保公司负责人等方式,查明:一方面,郇某某与曾某、陈某等7人签订借款合同,金额共计50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担保人,郇某某、某机械公司又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后某担保公司代为清偿所有款项。2020年5月,某担保公司将郇某某、某机械公司等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偿还代偿款500万元及利息,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2020年10月执行终结。另一方面,某担保公司亦认可案涉500万元款项已还清。某机械公司重整计划中该担保公司未申报债权。
监督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等职能于2019年已由某县市场监管局划转至某县审批局,某县审批局系本案适格被告,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导致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案涉股权出质登记距今已逾十年,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原始登记材料,从调查核实情况看,主债权已消灭,案涉股权出质登记无继续存续的事实基础,某机械公司因股权质押登记重整受阻,本案确有监督必要。2026年5月2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2026年6月29日,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再审期间,检察机关与县法院、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围绕案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径、企业重整司法保障等核心事项进行会商研讨。经综合研判认为,鉴于主债权已消灭,通过行政程序直接注销质押登记,使企业及时引入投资人,恢复生产经营是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最大治理效能的最佳路径。7月31日,某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郇某某与某担保公司当场提交股权出质登记注销材料,某县审批局依规办结注销手续,郇某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某县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3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撤销原审裁定。某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某机械公司重整后续进展,目前,重整投资人已支付部分偿债资金,正与其他战略合作方积极磋商筹措剩余资金,重整工作有序开展。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股权质押登记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应当注重审查作为质押登记基础的主债权状况,查清登记是否确应注销,以当事人实质诉求为立足点,破解诉讼程序空转问题。股权出质注销登记一般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但在质权人因经办人员离职、材料灭失等客观原因无法配合完成注销登记程序时,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涤除登记的,人民检察院应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主债权是否消灭,准确认定质押登记存续的事实依据及合法性基础,切实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因行政机关职权变更,人民法院以“谁行为、谁被告”为由否定职权承继机关被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注重程序纠错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的同步推进,将程序纠错、实体解纷与涉企权益保护有机贯通,助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以法治力量服务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