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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4-10-0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一

S公司等企业、何某斌等人骗取出口退税,陈某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S贸易有限公司、B经贸有限公司、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公司等三家企业)。

何某斌,S公司等三家企业实际控制人。

黄某平,S公司等三家企业股东、管理人员,香港J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J公司)实际控制人。

余某芬、赵某贞、陈某荣、倪某丽、周某兰、关某明、冯某宏、廖某雯,均系S公司等三家企业雇员。

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均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

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何某斌、黄某平等人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以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名义,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货物出口的单证信息,伪造购销合同、资金回流,并指使被告人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为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何某斌的香港公司、黄某平的J公司等多种方式购买外汇虚假结汇。通过上述“买单”“配票”“买汇”环节,虚构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已实际出口货物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项共计1.51亿余元。

陈某江、张某鹏、梁某芬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为被告单位S公司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陈某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6份,价税合计4.43亿元,税额0.64亿元;张某鹏、梁某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41份,价税合计5.75亿元,税额0.82亿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S公司等三家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何某斌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陈某江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S公司等3家企业、何某斌等10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陈某江等3人提起公诉。

2021年9月8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S公司等三家企业、何某斌等10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S公司等三家企业七千五百万元到三千二百万元不等罚金;判处何某斌、黄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认定陈某江等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百万元到罚金不等。宣判后,何某斌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而且破坏外贸出口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准确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对该类犯罪保持严厉打击态势。本案中,S公司等三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1.51亿余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被判处7500万至3200万巨额罚金,对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何某斌、黄某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充分体现了对罪行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从严打击。

(二)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国家监管,将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往往在一个地区催生出买单、配票、买卖外汇的黑灰产业链。对此,司法机关要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一体化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摧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生态链。本案中,司法机关对组织策划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何某斌、与何某斌共谋经营并配合非法买卖外汇的黄某平,以及为骗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某江等人均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斩断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链条,形成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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