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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4-10-0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例三

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

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发票 单位犯罪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卢某锋,A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总经理。

林某、黄某琦,B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

詹某可,深圳市C报关行员工。

贺某,棉纱从业人员。

2015年11月至2018年6月,林某、黄某琦在广东省深圳市通过向詹某可等报关从业人员非法购买报关单信息,并雇佣他人虚构购销合同、伪造海运提单,通过其控制的某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产企业根据上述伪造的出口信息,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卢某锋在明知上述报关资料系伪造且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权,擅自决定以A公司名义将上述发票及资料入账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共计人民币514万余元,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428万余元,剩余86万余元因被发现骗税未得逞。卢某锋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参与。骗取出口退税款所获的428万余元赃款由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后,卢某锋分赃获得人民币171万余元,林某、黄某琦共同非法获得人民币257万余元,A公司也未从中获利。

被告人贺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某棉业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70余万元,税额人民币24.72万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林某等人控制的公司,林某等人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后,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诉讼过程】

2019年1月28日,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以卢某锋等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贺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5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卢某锋等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贺某提起公诉。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还向A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加强业务监管。2021年4月14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卢某锋等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卢某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五十万元;对黄某琦等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认定贺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卢某锋、林某、黄某琦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以公司为载体实施,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需要依据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证据,予以准确认定。以单位名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并非出于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收益并非归单位所有的,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主犯卢某锋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代办出口退税工作,但公司内员工及管理人员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所得亦是通过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不符合单位犯罪中意志因素和利益分配的规定,故未认定为单位犯罪。

(二)司法办案机关办好案件,既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从严惩处犯罪,追究刑责,又要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体制机制漏洞,从社会治理角度及时提出完善建议。本案系犯罪分子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涉案A公司从董事层到普通员工均对外综服平台业务不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及经营管理模式均由卢某锋整套沿袭搬用自其他公司,实操中工作人员发现“跟客户之间的供货协议,晚于客户货物报关出口”等不正常现象,也未深入研究或逐级上报,最终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检察机关总结涉案企业境外账户异常、商业行为异常、内部人员异常等多个经营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多个层级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治宣传,并督促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外综服平台企业规范化法治化运行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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