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依法认定重大立功,鼓励见义勇为
——社区矫正对象幸某重大立功减刑监督案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幸某,男,2023年11月1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幸某在江西省万安县某乡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幸某能够积极接受教育管理,各方面表现良好。
2024年3月11日下午5时左右,幸某发现一名老人跌落赣江并随江漂流,见此情形,幸某不顾个人安危,跳入水中勇救落水老人,后老人被成功营救。3月15日,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幸某见义勇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2024年6月2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线索发现。救人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万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查看表彰决定,并与万安县社区矫正机构确认,发现见义勇为者系社区矫正对象幸某。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幸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情形,符合减刑条件。
(二)调查核实。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将幸某见义勇为救人的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反映,并同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审查救人事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通过走访县公安局、县委政法委、当地社区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调取幸某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救人经过,经核查,幸某见义勇为的情况属实。二是审查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全面调取幸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材料,询问幸某和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到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三是召开听证会论证是否构成重大立功。鉴于幸某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经媒体传播报道,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论证幸某是否属于重大立功情形,2024年4月1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社区矫正机构代表、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当事人等参加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幸某见义勇为行为成功挽救了群众的生命,符合重大立功的条件,同意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万安县司法局对幸某提请减刑。
(三)监督意见及结果。2024年4月1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万安县司法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监督县司法局启动对幸某提请减刑程序。4月7日,万安县司法局向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制发提请减刑建议书。4月23日,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就本案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5月8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6月2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幸某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有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6月2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裁定生效后,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万安县司法局召开法治教育大会,邀请幸某、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代表、各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会。万安县司法局宣读了人民法院决定减刑的裁定,检察官现场解读社区矫正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开展法治教育宣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对查明社区矫正对象可能有重大立功情形时,应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启动提请减刑程序,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履职线索不仅来源于依程序移送,还包括当事人申请和检察机关主动发现,应提升“主动发现”的履职自觉和能力。同时,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对法律、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依法实现个案办理的公平公正,善于充分发挥减刑等各项刑罚执行制度激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价值功能,通过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形式最大程度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实现检察监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