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动态    
· 八一 | 钢枪铸忠魂 检徽守法治
· 检察护“薪” 安民兴企
· 喜报|我院党支部荣获“新巴尔虎...
· 守正铸检 跟党前行——新巴尔虎右...
· 七一特辑|新右旗检察院这样过“...
· 联合巡湖排查生态隐患 聚力守护北...
法律法规    
· 最高检:坚持政治引领,持续做好...
· 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危害生产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湖北荆门:构建“立体式”监督体...
· 土地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八)
· 土地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七)
典型案例    
·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 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检务指南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时间:2020-0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请提供赔偿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书。

(三)请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请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

(四)请不要重复申请。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乌尔逊大街 电话:0470-6409388 邮编:021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