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珍稀濒危保护动物保护 儒艮综合保护
【要旨】
针对非法捕捞、养殖尾水直排、岸滩固体废物污染等既影响海洋珍稀濒危保护动物本身又破坏其生存环境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多个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全面履职,协同开展全保护区域的综合治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对珍稀濒危海洋物种的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唯一的以保护儒艮(俗称美人鱼)为主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布有红树林、海草床等在海洋生态链中占据核心地位的生态系统,系儒艮、中华白海豚等11种珍稀濒危保护动物的重要栖息地。近年来,保护区周边村民在保护区内滩涂上使用非法电力工具实施捕捞作业;多个养虾池养殖尾水通过暗渠直排儒艮保护区内;保护区岸滩长期堆放大量生活、建筑垃圾,上述违法情形对儒艮保护区的珍稀濒危保护动物生存环境和红树林、海草的生长环境产生危害,致使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遭受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合浦县院)在儒艮保护区走访调研中发现本案线索。办案人员通过在凌晨潮汐节点开展实地勘察、无人机航拍的方式,结合调取的规划资料查明:多名村民在保护区滩涂上使用非法电力工具捕捞海虾损害滩涂底栖生物;儒艮保护区岸滩长期堆放4处占地约1.5亩的生活、建筑垃圾严重污染海堤周边滩涂。此外,办案人员运用现场勘验、侦查实验方式排查保护区内暗渠口排出的污水来源,利用空塑料瓶、泡沫片等制成浮标投入暗渠入水口,在出水口处观察浮标流出情况,查明7个共40亩无证养虾池养殖尾水通过暗渠直排保护区滩涂,危害大量红树林幼苗生长环境的事实。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持续对儒艮保护区的珍稀濒危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及红树林、海草的生长环境产生危害,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遭受破坏。
2024年9月2日,合浦县院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和2个辖区乡镇政府立案。9月23日,合浦县院向上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清理岸滩垃圾,严格规范涉及儒艮保护区的养殖行为,依法查处养殖尾水直排入海污染儒艮保护区水质、使用禁用渔具“电虾”等违法行为;开展源头治理,严厉查处违法制造、出售“电虾”器具行为,从根源上打击滩涂非法捕捞问题;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儒艮保护区日常巡查监管。
上述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与儒艮保护区管理中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封堵现有入海排污口,杜绝污水直排入海;责令无证养虾场停止养殖活动,督促与儒艮保护区相邻100多亩虾塘按程序办理养殖许可证并安装尾水处理设备;清理儒艮保护区岸滩堆放的生活、建筑垃圾70余吨,并在周边设置警示教育牌,建立健全儒艮保护区岸滩垃圾常态化综合巡查清理体系;启用天网监控系统及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在非法捕捞高发时段对滩涂区域开展重点巡查44次,开展执法行动10次,查扣违规船舶12艘,收缴地笼等违禁渔具500余套;深化源头治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排查渔具销售点,严控“电虾”器具流通渠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将儒艮保护区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常态化工作,完善“人防+技防”监控体系,切实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整改结束并书面回复,合浦县院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形和保护区现状跟进调查,确认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海水干净清澈,红树林生长良好,110亩“海底草原”长势良好并持续繁育扩增,已具备“美人鱼”儒艮回归的充足食物储备和栖息条件。合浦县院于同年12月25日对案件终结审查,并逐步推动建设儒艮保护区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基地。
【典型意义】
保护海洋珍稀野生动物,既要加强非法捕捞等对动物本身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的打击,还要对其生长、生存环境开展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围绕珍稀濒危保护动物本身及其生存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全面调查取证,厘清行政机关职责,督促具有相应职责的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格局,有效保护海洋生物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