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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十一)
时间:2026-06-01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 | |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工业固体废物 代履行 终结诉讼

【要 旨】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益损害持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保护目的实现,继续诉讼已无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基本案情】

云南省洱源县观音箐系右所镇焦石村集体山林,位于长江上游金沙江流域。某矿业公司自2011年起经营焦石村选矿厂,至2024年6月停产期间,持续将约9万吨尾矿渣非法倾倒于观音箐内,非法占用林地、河道近3亩。经第三方检测鉴定,案涉尾矿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因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且未依法采取规范贮存、处置措施,造成污染环境风险和生态功能损害,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洱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洱源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于同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洱源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咨询专家等方式,查明涉案尾矿渣违法倾倒、长期堆存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洱源分局(以下简称县生态环境分局)、洱源县右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管职责。该公司自2011年起持续实施非法倾倒行为,镇政府、县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至2023年、2024年才发现相关问题。两行政机关虽先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下达整改通知,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整改。两行政机关未持续跟进督促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2024年11月6日,洱源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督促规范处置尾矿渣;建议镇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同消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风险。检察建议发出后,洱源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两次召开整改推进会督促整改。2025年1月,两行政机关均按期回复,但未按检察建议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尾矿渣仍未清运、处置,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诉讼过程】

2025年2月7日,洱源县检察院以县生态环境分局、镇政府为被告向洱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尾矿渣。

审理期间,被诉行政机关陆续推进整改。鉴于涉案企业仍未履行尾矿渣清运、处置义务,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损害风险具有现实紧迫性,镇政府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委托第三方编制《尾矿应急处置项目处理能力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制定《尾矿渣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在代履行完成后依法向涉案企业追缴代履行费用。县生态环境分局向涉案企业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其实施尾矿应急覆膜,配合镇政府做好代履行相关工作。

经整改,约9万吨尾矿渣已全部清运至该公司厂区规范暂存,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续拟通过“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理”方式依法处置。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受损区域生态修复,洱源县林业和草原局已对箐沟两侧林地开展地表覆土,待适宜季节补植复绿。

2025年12月17日,洱源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现场核实整改情况。经评估,涉案尾矿渣已清运至规范暂存场所,污染扩散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续处置方案已经明确,受损区域生态修复工作同步推进,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洱源县检察院遂建议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同年12月26日,县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工业固体废物违法堆存易引发水体、土壤污染和生态功能损害,应当依法及时清运、规范管控、妥善处置。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尾矿渣长期违法堆存、污染风险持续存在问题,先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加强区域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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