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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四)
时间:2026-06-1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 | |

赵某甲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关键词】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实质审查 补充鉴定 跨区域保护

【要旨】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中的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对于盗掘地点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开展实质性审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鉴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既遂。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林,男,1997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尹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

其余4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长城不仅是世界文化遗产,更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烽火台作为长城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军事防御与信息传递体系的核心设施,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独特作用。

2019年5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等7人在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管家堡乡威鲁堡3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内进行盗掘,私挖形成深约5米的盗洞,但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威鲁堡3号烽火台属于古文化遗址,是山西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同月,赵某甲、刘某林、闫某、赵某乙4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南水泉村的明长城烽火台附近进行盗掘,分别挖出进深8米的横洞穴式盗洞和深7米的竖井式盗洞,未盗掘出文物。经鉴定,凉城县烽火台属于一处古代人工遗址,尚未被公布,盗掘行为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严重破坏。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赵某甲等7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赵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一)厘清烽火台遗址属性,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并非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尚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有效打击盗掘行为,避免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为限。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偏僻,附近无警示标识,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及其保护范围存在争议。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审查,邀请文物领域专家实地勘验、现场研判,多次组织专题研讨,充分听取专业意见,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物鉴定。经鉴定,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被盗掘地点为明长城烽火台,属于一处新发现的古文化遗址,赵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二)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指控犯罪。以盗掘为目的,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表层进行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犯罪未遂。但要区分情况处理,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最初鉴定意见未明确威鲁堡3号烽火台价值是否受到损害,检察机关会同相关单位,围绕补充鉴定的必要性进行多次会商,联合发函委托补充鉴定。经两次补充鉴定,证实被告人盗掘行为,对该烽火台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该遗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故属于犯罪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化跨省联动协作,构建长城综合保护体系。本案系跨晋蒙两省涉文物犯罪案件,存在异地取证、遗址管护等多重办案难点。针对内蒙古凉城县烽火台未纳入文物普查名录、长期处于管护空白的问题,晋蒙两地检察机关加强与文物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协同研判涉案遗址开展临时管护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具体方案,推动形成“发现上报-临时管护-专业发掘-登记入库”的工作模式。同时,晋蒙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出台长城保护协作机制及《关于建立跨区域长城保护检察司法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构建跨省一体化长城司法保护格局。

【典型意义】

在办理盗掘类文物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对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要审查文物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还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报告的内容,包括涉案文物的属性、盗掘行为对文物的毁损程度及其价值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涉及定罪量刑的专门性问题,为依法准确定性打下基础。在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时,要对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社会危害性进行实质审查,将盗掘行为是否损害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既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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