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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五)
时间:2026-06-17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字号: | |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镜源水口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古建筑保护 严重损害风险 专家意见

【要旨】

针对文物是否存在“严重损害风险”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文物保护等级、损害程度、气候环境影响等因素,并参考专家意见予以确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逾期不回复检察建议,也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镜源水口桥位于江西省武宁县石门楼镇,系清代建筑,分为“桥体”“廊体”两部分,桥体为单孔石梁结构,桥上配备砖木结构廊体,2018年3月被核定公布为第六批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因镜源水口桥年久失修、监管不到位,廊体屋面瓦顶多处破损,木质房梁及椽子长期被雨水、虫害侵蚀,存在严重损害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宁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初步调查后于4月21日依法立案。经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方式查明,镜源水口桥石质桥体虽保存完好,但廊体屋面瓦顶有20余处破损、残缺,木质房梁与椽子存在多处木蜂筑巢钻洞现象,木质构件明显可见白蚁蛀蚀痕迹。因当地位于赣北山区,气候潮湿,雨季绵长,廊体房梁、椽子等木质构件常年被雨水、虫害侵蚀,部分木质构件已糟朽,随时有垮塌可能,存在严重损害风险。另查明,镜源水口桥属于集体所有,产权单位及使用单位为石门楼镇镜源村委会,管理机构为武宁县石门楼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门楼镇政府),镜源村委会缺乏修缮能力,无力开展修缮工作。武宁县院与武宁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就镜源水口桥受损的事实以及整改修缮等内容进行沟通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武宁县文旅局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石门楼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2025年4月28日,武宁县院依法向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镜源水口桥进行维护修缮,保障文物安全。检察建议期满后,武宁县文旅局未回复检察机关。石门楼镇政府回函称已采取修缮措施,但其不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资格与能力,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2025年7月2日,武宁县院跟进调查,查明石门楼镇政府未委托具有文物修缮资质的单位制定修缮方案,自行组织村民对廊体屋面进行简单翻修,清除破损严重瓦片,将原有瓦片拉伸降低密度,造成屋面瓦顶空隙变大,雨水侵蚀问题进一步严重,且糟朽的木质构件未更换,虫害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为评估镜源水口桥的修缮效果,武宁县院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项目专业资质的专家对廊体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为,镜源水口桥廊体屋面瓦顶上下瓦的搭接长度不符合《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瓦顶存在多处破损,廊体部分木质构件已糟朽,放任不管将面临垮塌风险。

【诉讼过程】

2025年7月11日,武宁县院向武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武宁县文旅局、石门楼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镜源水口桥进行维护修缮。诉讼过程中,武宁县文旅局与石门楼镇政府共同商定维修方案,选定具有资质的公司承接修缮工程,严格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保留桥梁建筑传统风貌,通过廊体屋面翻修、重新制作屋面泛水、更换糟朽瓦椽、对木构件做防虫防腐防蚁处理、按原规格青砖重新砌筑砖脊梁等方式开展修缮。同年8月4日,修缮工程验收合格。

2025年8月11日,武宁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全面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鉴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经武宁县院建议,同年8月13日,武宁县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严重损害风险认定是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与难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案件时,应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综合考量文物保护等级、损毁程度等,并通过委托专家出具意见,准确认定具有现实紧迫性的严重损害风险,查明公益损害事实。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职或不当修缮造成文物损害风险加剧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与属地政府共同落实文物保护职责,选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文物修缮,有效保护文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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